车购税征收优惠政策今日起开始执行。
福州市国税局昨日公布相关实施细则明确,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,福州市民购置的1.6升以下的乘用车,暂减按5%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。福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购置时间是按照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。
根据国税总局下发的紧急通知,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具体车型为:
一是国产轿车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”(以下简称合格证)中“车辆型号”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“7”,“排量和功率(ml/kw)”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。
二是国产客车:合格证中“车辆型号”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“6”,“排量和功率(ml/kw)”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,“额定载客(人)”项不超过9人。
三是国产越野车:合格证中“车辆型号”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“2”,“排量和功率(ml/kw)”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,“额定载客(人)”项不超过9人,“额定载质量(kg)”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。
四是国产专用车:合格证中“车辆型号”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“5”,“排量和功率(ml/kw)”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,“额定载客(人)”项不超过9人,“额定载质量(kg)”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。
五是进口乘用车: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。